信阳两兄弟全款买房入住四年,法院判决腾退房屋,咋回事?

大河客户端 2018-10-19 18: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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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姜烽烜“我们两兄弟一起买的房子,住了三年,法院判决下来,这房子压根不是我们的”。昨日,信阳市息县居民陈柱无奈地向记者说到。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李鑫 通讯员 姜烽烜

“我们两兄弟一起买的房子,住了三年,法院判决下来,这房子压根不是我们的。”昨日,信阳市息县居民陈柱(化名)无奈地向记者说到。此前几天,他和弟弟拿到一份令他们绝望的终审判决书,他们花了半生积蓄,在息县鼎峰国际小区购买并且入住的两套房子,主人另有其人。

全款买房暗藏隐患

陈柱告诉记者2014年,他和弟弟陈锋,看中了当时正在销售的息县鼎峰国际的住房。陈柱告诉记者,经过咨询了解,他发现这个项目五证齐全,为大产权商品房,于是兄弟二人都分别购买了一套,每套价格接近50万元。开发商还承诺,交房后就办理房产证。

陈柱兄弟二人很快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协议,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交付了全部房款。2015年年初,开发商正式交房,陈柱兄弟遂进行装修,并于当年入住。

陈柱告诉记者,交房后,两兄弟和其他业主,多次找开发商交涉办理产权证的事宜,但是开发商都以“所有业主一起办理”等理由,迟迟未能给他们办理房产证。

一纸证件,让陈柱一直有所担忧。

今年,入住新房的第四年,陈柱没有等来房产证,而是息县法院的传票。很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下达。“从律师手里拿过判决书,整个人都有点懵。我的房子怎么变成别人的了?”陈柱无奈地说。

判决:两兄弟腾退房屋

今年5月份,信阳市息县人民法院首先做出判决:被告陈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搬离原告所有的位于鼎峰国际第六栋的房屋,并恢复原状。陈天柱上诉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是维持原判。

同样收到上述判决的还有陈峰。陈峰向记者提供的“(2018)豫15民终2609号”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陈峰与被告息县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息县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鼎峰国际6-1504号房屋以49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被告陈峰。被告陈峰于2014年12月9日将房款支付给被告息县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5月25日,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息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息县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曹华交付其购买的位于鼎峰国际第六栋的十四套房屋,其中包括本案诉争的6-1504号房屋。2015年11月30日,息县人民法院向息县房产管理所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要求息县房产管理所协助办理(2015)息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判给原告曹华的十四套房屋的产权手续。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中所诉争的房屋已由息县人民法院的(2015)息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为原告曹华所有,息县人民法院向息县房产管理所出具的第4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再次予以确认。原告曹华虽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但并不影响其对该诉争房屋的权利。现原告曹华依据保证书及法院的生效文书,向被告陈峰主张返还房屋、恢复原状,于法有据,一审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被告赔偿房租损失2万元的诉求,待其提供出确切证据后,可另行主张。被告陈峰因该案无法取得的房屋及产生的损失,可另案向被告息县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排名前列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陈峰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搬离原告所有的位于鼎峰国际第六栋6-1504号房屋,并恢复原状。二、驳回原告曹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合同诈骗不成立 两兄弟维权难

判决书还显示,在与曹华签订相关协议前,包括陈柱、陈峰购买的鼎峰国际两套房屋在内的14套房屋,已于2014年4月15日抵押给息县一家银行,并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这表示,息县金万科公司以及缑新金,在房屋被抵押后,又分两次将房屋卖给不同的人。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全站涉及息县金万科公司的判决书多达28份。记者从息县人民法院获悉,因涉嫌不履行法院判决生效的义务,缑新金曾被司法拘留。较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老赖”名单,缑新金也赫然在列。

记者昨日拨打缑新金的电话试图采访,对方没有接听。

陈柱告诉记者,拿到信阳市中院的判决书后,他以缑新金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息县警方报警,希望警方能够介入。“但是警方表示无法立案。现在终审判决已经生效,虽然没有被强制搬离房子,但是我兄弟两家人还是整天惶恐不安。”陈柱告诉记者。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徐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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